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执行机构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历程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
清洁发展机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这被很多投资人看作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从2005年6月到10月已经有300多个项目申请认证,平均每月新增40~60个新的项目申请。一旦这些项目都通过执委会的认证,它们将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益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CDM项目以较低的代价就达到减排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因此将它们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变得更为环保。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责 |
1 |
东道国政府 |
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CDM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6月联合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对CDM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 |
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
2 |
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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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 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向项目东道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邀请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
3 |
发达国家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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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CDM项目的证明;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CDM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 |
4 |
指定经营实体(DOE) |
指定的经营实体在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 |
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 CDM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 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核证数量的CERs。根据规定,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在同一个CDM项目中只能承担审定以及核查和核证两项职责中的一个,但对于小型CDM项目,则可例外。同时,在获得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也可同时承担两项职能。 |
5 |
CDM执行理事会 |
执行理事会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负责对CDM的运行进行监督,并向其负责,是最重要的CDM管理机构 |
(就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细化、修订和解释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就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的修订或补充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向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报告其活动; 审批新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等; 登记注册CDM项目活动; 评审小规模CDM项目活动的简化规则,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并就经营实体的指定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审查经营实体的认证标准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向缔约方会议报告CDM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状况; 向公众公布其编制的所有技术报告; 向公众公开所有已经批准的规则、程序、方式和标准; 发展并维持CDM登记簿; 发展并维持可公开查阅的CDM项目活动数据库; 履行赋予它的任何其他职责。 |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UNFCCC,此是CDM根本母法。
1997年UNFCCC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是UNFCCC第七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第15/Cp.7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第16/Cp.7决定、第17/Cp.7决定、第18/Cp.7决定等。自此, CDM有了明文作业规范(即第17/Cp.7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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