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一词于1963年由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提出,指“那些没有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集团”。20世纪80年代,弗里曼(Freeman)加深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认为“利益相关方是任何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被实现企业目标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因此,除股东外,企业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以及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方,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观点认为:企业是其利益相关方相互关系的联结,并进一步具体发展为利益相关方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管理的概念。其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属于谁以及为了谁的利益而管理公司?
利益相关方公司是相对于传统的股东公司而言的,在后者看来,公司首要的目标是使股东利润最大化,而从前者的观点来看,企业的义务内容较为宽泛,要在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雇员、供应商、顾客和较大范围的“社区”――之间寻求利益上的均衡。
利益相关方管理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投入与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方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管理者必须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看待企业,这样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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